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