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将水污染防治设施关停、拆除或闲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超过排污控制证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