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将水污染防治设施关停、拆除或闲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超过排污控制证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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