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一)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