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项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