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护林活动,实行绿化目标和林木管护责任制。州、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编制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黄南地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