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基层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国有林场与林区村(居)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护林联防工作,划分责任区,签定责任书,定期检查,兑现奖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寺院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和个人管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