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林业建设中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