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防洪岸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防洪岸线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防洪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