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Article 12In force在防洪岸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防洪岸线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防洪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