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洪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检查,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拆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