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