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