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对管理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园林和环境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