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