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可以接受公民和团体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它捐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