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乡级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