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医病床。

有条件的乡级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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