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不含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四)管理中医事业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