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不含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四)管理中医事业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