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不含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管理中医事业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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