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为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