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学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为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节假日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