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学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为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节假日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