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6Amended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学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为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节假日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