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健全家访制度,密切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予以矫治。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