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关心、安抚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