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