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有人威胁、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劝阻,排除不法侵害,或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救助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