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有人威胁、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劝阻,排除不法侵害,或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救助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