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内朝鲜族公民,可用朝鲜文字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用工、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之外,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6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