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朝鲜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6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