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标志、路标等均并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标准按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