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自治州内朝鲜族公民,可用朝鲜文字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用工、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之外,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