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