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