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员。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