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站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员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