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暂住证;

(二)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