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