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