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申报义务人给予以下处罚:(一)不申报暂住登记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二)不办理暂住证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一百元罚款。根据前款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时,并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申报义务人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