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居住暂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