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居住暂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