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并按照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