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被委托人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