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查验暂住证,对有违法或者犯罪嫌疑的暂住人员可以扣留暂住证。扣留暂住证应当开具扣留凭证。扣留暂住证的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暂住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