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查验暂住证,对有违法或者犯罪嫌疑的暂住人员可以扣留暂住证。扣留暂住证应当开具扣留凭证。扣留暂住证的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暂住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