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暂住证遗失或者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受理机关应当立即补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