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死亡,应当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