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死亡,应当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