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暂住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变更后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