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