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到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