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按照要求如实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二)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三)推荐本企业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组织本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六)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