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由共有人按照共有关系分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维修费用依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原则分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