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第五十一条已废止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做好房屋的维护工作,做到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正常。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危险隐患时,承租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书面报告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